最近澳大利亚各州的建筑公司正在面临空前严重的破产潮。据ASIC统计,2022-2023财年,2213家建筑公司进入管理状态。那么在面临公司破产时,公司的股东需要使用私人财产偿还债务吗?债权人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股东是否要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
在法律上,公司(company)是一个独立的法人(legal person),拥有一切和自然人(nature person)一样的权利。在澳洲,一旦通过ASIC注册,公司即独立于其股东和创始人,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各自独立,这也被称为分离原则(separate entity principle)。所以公司破产之后,股东无需使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公司债务。但是股东需以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对于个人独资企业(sole trader)和合伙制企业(partnership),股东需要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企业除外),即如果公司财产不能够完全偿还公司债务,则需要使用个人财产偿还。
债权人如何掌握主动权
接管(receivership)
接管通常需要一位担保债权人(secured creditor)指定独立第三方作为接管人,来占有担保财产并卖出财产,支付担保债务或者继续经营企业,直到对担保造成的风险解除。
接管人可以占有,控制财产,租赁或处置公司的财产,以财产为担保借款,为财产购买保险,修复,翻新,扩大财产,变卖财产为公司融资,聘任或解雇员工等。接管的优势是接管人可以最大化地保障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接管需要的时间主要取决于资产的风险。
债权人安排计划(creditor’s scheme of arrangement)
债权人安排计划,指的是当公司出现财务困难时重新安排公司事务,并且达成一项约束所有债权人的安排。债权人安排计划很少作为破产清算的方式被使用,这主要是因为高昂的费用以及复杂缓慢的程序,除此之外,债权人安排计划也需要首先向法院申请。
清算(liquidation/winding up)
如果债务不少于4000澳元,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并发布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要求债务人在要求的日期前偿还债务。如果公司未能于收到偿债书的21天内还款,或达成债权人满意的还款安排,或向法院申请搁置偿债书,则公司被认定为破产。
债权人还可以发起自愿清算,但这要求公司必须破产,并召集成员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可以安排清算人,清算人必须在公司召开会议,并在通过自愿清算的决议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每一个债权人寄送一份事务总结及债权人名单。
清算耗时长,可能要花费数年,费用昂贵,但是可以进行破产交易(insolvent trading)。
自愿接管(voluntary administration)
自愿接管主要是为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尽快决定出能够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处理方式。当公司处于自愿接管的状态时,接管人对公司财产及经营有控制权。
对公司有担保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任命独立的清算人作为管理人,公司董事不得在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行使董事权利。在开始接管后的8个工作日内,必须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有权更换管理人。在开始接管后的25个工作日内,必须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决定开始清算,结束管理等事宜。两次会议必须在开始接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除此之外,在管理期间,不能开始或进行任何针对公司或其财产的诉讼(刑事诉讼除外),除非经过管理人书面同意或法院许可。
自愿接管的好处是可以给公司一个机会重振旗鼓,且时间短,通常在4周内,但是管理人需要几年时间准备“公司安排文书”,即DOCA (deed of company arrangement)。
写在最后
公司的破产清算往往涉及到多个利益体的权益分配及优先顺序,程序复杂,金额巨大,因此更加需要专业的律师帮助,才能更好地保障不同利益人的权利。如果您面临公司破产的问题,无论您是股东,董事,债权人或者雇员,都可以联系咨询星联律师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可以帮助您处理相关问题。
如有需要
如果您有相关问题需要协助,欢迎联系我们星联法律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给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