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是生活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如果遭遇了威胁人身安全的事件,我们要勇于借助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为自己维权。
今天我们来科普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 (NSW) 关于跟踪 (stalking) 和恐吓 (intimidation) 的法律。
跟踪或恐吓罪
跟踪 (stalking) 或恐吓 (intimidation)在新州要负刑事责任,面临最高5年监禁或/和5500澳元的罚款。
Crimes (Domestic and Personal Violence) Act 2007 (NSW) 第13条规定,要证明跟踪或恐吓的罪名,检方必须证明以下两点,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1. 犯罪嫌疑人跟踪或恐吓了受害者;和
2. 犯罪嫌疑人想要让受害者产生对遭受身体或心理伤害的恐惧;或犯罪嫌疑人知道其行为可能让受害者产生对遭受身体或心理伤害的恐惧。
跟踪 (stalking)
定义
Crimes (Domestic and Personal Violence) Act 2007 (NSW) 第 8条规定,跟踪 (stalking) 包括:
1. 尾随某人;
2. 经常出现在在某人的住处、生意或工作场所,或某人常去的社交或休闲场合附近,或在以上地点监视;
3. 用网络或者其它科技手段联络或接近某人。
以上第3条具体的例子为,在某人已经明确表明不想再联系后,还经常打电话或发短信给他,或经常在他的社交媒体页面上回复。
跟踪也包括在某人表示反对之后,经常在某人的车上留纸条,或经常在其家门口留礼物。
要注意的是,被刑事法庭认为是跟踪 (stalking) 的行为一般都是持续或重复的行为。这些行为旨在与被跟踪者保持联系,或与被跟踪者建立一种权力关系,对其施加压力。单独的事件可能不会被认为是跟踪。
遇到跟踪怎么办
遭遇跟踪行为,最好的选择是把每次跟踪事件都记录下来,留存好证据,并报警。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具体事件、证人的名字、报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受理案件的警察姓名等。如果是利用通信或网络等手段进行跟踪,应注意保存对方发送给你的东西,如邮件和短信等。前面提到过,跟踪一般是持续或重复性的行为,做记录有助于法庭作出此判断。
恐吓 (intimidation)
Crimes (Domestic and Personal Violence) Act 2007 (NSW) 第 7条规定,恐吓 (intimidation) 包括:
1. 对某人构成骚扰的行为 (包括网络霸凌 cyber bullying); 或
2. 使某人担心其安全的行为,包括使用电话、短信、邮件及其它科技手段的行为; 或
3. 会对某人或其家属造成对遭受人身伤害、暴力或财产伤害的合理恐惧的行为。
与上文提到的跟踪行为应对方法类似, 遇到恐吓行为,应做好记录,留存证据,并报警。
使受害者产生恐惧的意图
要使跟踪或恐吓罪名成立,除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曾实施跟踪或恐吓行为之外,必须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以下犯罪意图 ——
1. 想要让受害者产生对遭受身体或心理伤害的恐惧;或
2. 犯罪嫌疑人知道其行为可能让受害者产生对遭受身体或心理伤害的恐惧。
在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意图?
犯罪意图看似是一件很主观因此难以证明的事情。但是实际上,法院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以及事情发生时的情况来推断犯罪意图是否存在。
例子
例如,在R v Matthew James Rickard [2006] NSWDC 150这个案子中:
Mr Rickard与Ms Talbot分手后,给她打过几次骚扰电话,并在某天晚上出现在她的住所内。Ms Talbot多次让Mr Rickard离开, 他拒绝离开,并在Ms Talbot的住所内巡视,问她是否和别人在一起。Mr Rickard在看到一件男式外套后,询问Ms Talbot这是谁的外套,并把外套带走了。
Mr Rickard宣称出现在Ms Talbot家是为了确认Ms Talbot是否健康。然而法院拒绝接受这个说法,法院给出的裁决是: Mr Rickard巡视了Ms Talbot的房间,并带走了男士外套,这些行为表明Mr Rickard并非关心Ms Talbot的健康,而是为了确定她是否开始了一段新的关系。结合Mr Rickard在当晚切断了Ms Talbot住所的电路等行为,法院推断Mr Rickard有使Ms Talbot产生对遭受身体或心理伤害的恐惧的意图,并裁决Mr Rickard犯了Crimes (Domestic and Personal Violence) Act 2007 (NSW) 第13条下的恐吓罪名。
网络跟踪与网络霸凌
在现今的网络时代,人们不仅面临着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还面临着网络上发生的暴力行为。在新州,Crimes (Domestic and Personal Violence) Act 2007 (NSW) 第 13条同样适用于禁止网络跟踪 (Cyber stalking) 与构成恐吓的网络霸凌行为 (Cyber bullying)。
关于Dolly’s law
2018年发生了一件使全澳痛心遗憾的事件 —— Dolly Everett是一位在昆州上学的少女,她因遭受了网络霸凌,在14岁的花样年华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在此之后,为了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新州政府修改了法律,扩大了“跟踪 (stalking) ”和“恐吓 (intimidation) ”的定义,使之明确包含了某些借助网络实施的行为,成为我们现在看到的版本 —— 跟踪包括用网络或者其它科技手段联络或接近某人的网络跟踪行为,恐吓的定义下也包含了网络霸凌的例子。相关法律被称为 “Dolly’s law”。
因此,如果你遇到了网络上的跟踪或恐吓行为,请记住这条法律可能会对你有帮助,尽快求助于警察或法庭。
常见的网络跟踪行为有:
1. 重复性地打电话或发短信给某人
2. 经常在某人的社交媒体上留言
3. 经常给某人的社交账号发私信
常见的构成恐吓的网络行为有通过社交媒体或邮件,发布或传播引起反感或恐惧的材料来霸凌某人等。
常见辩护 (defence)
犯罪嫌疑人常见的辩护理由有:
1. 犯罪嫌疑人没有让受害者产生恐惧的意图,而且不知道其行为会造成受害者的恐惧。
2. Duress: 犯罪嫌疑人受他人胁迫跟踪或恐吓受害者。
3. Necessity: 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更大的伤害发生,而跟踪或恐吓受害者。
最后
以上就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关于跟踪/恐吓/网络跟踪/网络霸凌的法律规定。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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