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我们经常能听到情侣之间形容自己的关系为“de facto”,或者很多人其实已经是“de facto”关系了却还不知道,以为不受到家庭法制约。那么什么是“de facto”呢?“de facto”意为“事实婚姻”关系,意思是情侣之间并未领证,但在符合一定的事实和条件下,情侣之间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等同于持证的夫妻。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双方被认定是事实婚姻的关系,de facto关系的情侣将在婚姻法中和所有持证夫妻一样,可以合法参与财产分配、夫妻赡养费分配 (maintenance order)等问题。
不同于国内的法律,有趣的是,根据澳洲婚姻法Family Law Act 1975 (cth) s 4AA(5),一个人可以同时合法拥有一段正式的持证婚姻关系(legally married)和de facto(事实婚姻)关系。比如,a可以在和b持证结婚的同时,和c合法拥有de facto关系。另外,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多段de facto关系。比如a和b是de facto的同时,a也可以和c成为de facto。此外,de facto既可以存在于异性情侣中,也可以存在于同性情侣中。
那么什么才会被认定为de facto呢?接下去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在澳洲怎样才算是de facto?
de facto的定义是什么?
首先,根据 Family Law Act 1975 (cth) s 4AA (1), de facto relationship的定义是:
1. 两个人不是持证夫妻;并且
2. 两个人不是亲戚关系;并且
3. 考虑到两人关系的所有情况,他们是在“真正的家庭基础上共同生活的情侣关系”(they have a relationship as a couple living together on a genuine domestic basis)。言下之意,是要判断两人关系的性质,要区分两人仅仅是约会的关系、普通男女朋友的关系、室友的关系等还是两人是想要建立家庭共同生活的情侣关系。
法院在判定双方是否确立de facto关系时参考的因素
通常,法院在判定双方是否确立de facto关系时,会参考以下因素:
1. 双方关系的持续时间
– 一般情况下,如果要在家庭法中请求分割财产,或请求支付夫妻赡养费的时候,要求这段de facto关系起码达到两年。
–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双方在州或者领地登记过de facto、或者双方在这段关系下育有孩子,或者法院认为申请者在这段关系中做出了特别大的贡献,如果不做出这些财产、赡养费的判令会导致重大不公,de facto的关系可以不足两年。
2. 双方是否有共同住所?如果有,双方共同住所的性质是什么样的?
– 双方是否同居是一个考量的因素,但有些情况下,双方同居多少时间、同居的频率并不起着决定性作用。
3. 双方是否有性关系?
– 双方如果有性关系将更能证明de facto的存在。
4. 双方经济的依赖程度或者独立程度?
– 双方是否存在有共同分担生活花销(账单、日常购物开支、租约等)的情况?双方是否有一个共同的银行账户(joint bank account)。如果双方的经济更有依赖和分享性,而不是各自独立支付自己的开支,法院通常会认为这是一个de facto存在的因素。
5. 双方之间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获得权情况
– 如果能证明双方共同拥有对房屋、机动车等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则更能证明de facto存在。
6. 双方之间就共同生活达成某种程度的互相承诺 (the degree of mutual commitment to a shared life)?
– 这种要共同生活的相互承诺,是单方面认同的还是双方都认同的?
– 在Meadows & Medved [2018] 这个案子中,法院在参考所有相关证据后,认为只有女方有这样共同生活的意向,而男方始终没有表露出这种意向,所以认定双方没有达到共同的承诺。
7. 双方是否在州或领地就双方的关系有过登记?
–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双方已经在州或者领地注册登记过de facto,这并不意味着在家庭法中一定会被判定de facto关系的确立。在家庭法中,有没有注册登记 de facto只是判定de facto是否存在的一个因素。
8. 大众是怎么看待双方的关系的?
– 简而言之,就是身边的人是怎么看待双方这段关系的?比如如果这段关系是一段“地下恋“,除了双方本人之外无人知晓这段关系,那么对于这一个因素而言,就很难找到人来佐证有“de facto”的存在。
案例简析:Jonah v White
案情
此案是一个上诉案件。在一审中,法院宣布Jonah 女士和White先生的de facto关系不成立。Jonah女士提出上诉。
法院参考的因素
本案中的法院参考了以下因素:
– 双方有各自分开的住所;
– White先生有自己的家庭;
– 双方的关系是“秘密的”,所以在公众中很少享有“事实夫妻”、“情侣”这种声誉;
– 他们没有共同的银行账户;
– 他们没有共同的投资或者共同获取的财产;
– White先生很少参与Jonah女士在布里斯班的生活;
– 尽管法官意识到一个人同时可以存在婚姻关系和de facto关系,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官在判决时考量的是双方关系的质量,而不是在一起的时间,所以认为一审法官没有错误;
– 此外,Jonah认为双方有很多情感上的交流能支撑他们de facto关系的成立,但是法院认为仅仅“情感上的交流”(emotional communication)是不足以证明双方满足“事实婚姻”中在一起的(“living together”)条件的。
本案的判决
上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对诸多因素的考量,认为双方de facto关系不成立。
最后
De facto关系是否成立将对情侣分手后财产分割,赡养费分配等问题有重大影响。决定双方de facto是否成立,需要考量诸多因素,没有一个单一的因素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现实中,法院会结合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来做出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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