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在多篇文章中详细介绍了财产协议的作用,制定流程等内容,简单来说,财产协议是双方签订的在婚姻或事婚姻实关系结束时如何分配财产的协议。一旦一份有约束力的财产协议被签署,那么双方将按照协议内容,在婚姻或事实婚姻关系结束后,进行财产分配。与法院命令不同,法院并不审查这些协议的内容,只是要求双方在签署文件之前获得独立的法律意见。鉴于这些协议未经法院审查,可能存在一方在不知道协议全部范围的情况下签署本文件的情况。独立的法律建议旨在减少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尽管这并不妨碍一方故意签署一份被描述为对他们不公平和有偏见的文件。
那么,是不是一份财产协议只要严格按照程序签署,就一定能够被执行呢?答案是未必,我们先来看一个关于财产协议的案例。
案件综述一:属于重大不利一方
夫妻双方在2009年经介绍认识,并在2010年5月份起在丈夫的家中开始共同生活。尽管如此,丈夫不会说妻子所在国的语言,而且妻子的英语非常有限,只能进行非常简单的交流。
从关系的早期开始,丈夫就告诉妻子他希望她签署财产协议。最终,财产协议起草完成,妻子于2011年3月31日在她的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该协定,丈夫在2011年4月7日签署了该协议。
值得关注的是,财产协议是用英语写的,并没有翻译成任何妻子熟悉的语言。
财产协议坛规定,如果婚姻关系结束,妻子无权对丈夫的婚前资产的资产进行任何分割,无论他们之间的关系持续了多长时间,或者他们中的任何一方在这段关系中做出了什么贡献。在关系存续期间的资产仍可根据其各自的贡献进行分割。
2011年晚些时候,妻子与原籍国第一任丈夫离婚,并通过移民代理申请配偶签证。这段关系于2016年5月结束。同年5月16日,妻子提起诉讼,要求宣布存在事实婚姻,并撤销财产协议。
法院列举了9点理由认为妻子在签署财产协议时属于重大不利一方。
妻子不能很好地说、读或听懂英语,并且依靠丈夫帮助她理解英语。
在事实关系破裂时,她对财产如何分割一无所知,而丈夫却了解。
她看不懂财产协议,而丈夫能读懂。
她依赖丈夫不通知移民局她违反了签证条款;
她在澳大利亚的经济保障依赖丈夫,因为截至2011年3月31日,她无法在该国工作,她唯一的收入形式是丈夫每月支付给她的2,000.00刀;
她依靠丈夫提供住宿,她在澳大利亚没有自己的住所,也没有获得住所的手段,尽管也许她本可以租房;
她可能不知道财产协议明显不公平,直到3月31日E先生告诉她,但是那时她已经决定签署财产协议;
妻子在澳大利亚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唯一途径是与丈夫保持关系并获得永久签证,但是妻子知道,如果她不签署财产协议,这种关系将不会继续下去;
因为她的前夫的原因妻子害怕回到G国,而她现任丈夫知道这一点。
基于以上理由,法官认为,所有这些结合起来,可以确定,在妻子签署财产协议时,妻子相对于丈夫确实处于特别不利的地位,因此,该财产协议无效,双方应按照无财产协议的情况进行财产分割。
案件综述二:在胁迫、不当影响下签署
这对夫妇于2006年在网上认识,当时妻子住在海外。妻子于2007年2月移居澳大利亚,大约在见到丈夫七个月后。婚礼定于当年晚些时候举行,日期为2007年9月30日。
丈夫起草了一份婚前协议,并告诉妻子,如果她不签署协议,婚礼就不会进行。他于2007年9月19日,即婚礼前11天,首次向妻子提供了这份协议。第二天,他带她去见律师,这样她就可以得到有关协议的法律建议。妻子的家人已经飞往澳大利亚参加婚礼,婚礼的所有准备工作都已做好。
就该协议向妻子提供建议的律师表示,考虑到丈夫的财富,妻子在解除婚姻时将获得的金额"小得可怜"。律师还建议她不要签署协议,并告诉这位妻子,这是她见过的最糟糕的协议。她还指出,妻子在准备婚礼时似乎"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而且似乎她已经处于需要签署协议才能进行婚礼的境地,无论它是否公平。
妻子在婚礼日期前四天签署了协议,尽管她得到了法律建议,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她的最佳利益。在与丈夫结婚后,她还签署了另一份包含类似条款的协议。
婚姻破裂后,婚前协议的可执行性受到质疑。妻子是在胁迫、不当影响下还是由于不合情理的行为而签署协议。法院认为,该协议是胁迫和不当影响的结果。可以说,丈夫的不良行为导致该协议无效。
原则:依照个人真实意愿签署协议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即使签订了完全符合要求的财产协议,该协议依然可能被法院作废,如果法院认为协议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不当影响等情况。
也就是说,法院在考虑是否支持某财产协议的有效性的问题时,会考虑双方在签署财产协议时是否真的是出于自愿,这种自愿基于双方充分了解协议内容,未受到胁迫或不当影响的情况下依照个人真实意愿签署协议。
额外补充一点,法院在审理此类财产协议的案件时,所关注的重点并不是财产协议是否公平,也就是说如果在签署协议时,双方都是出于真实意愿,并充分了解协议内容,那么即使是明显不公平的财产协议也不一定被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关注的重点是在签署财产协议时,双方是否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例如,受到案例2中的胁迫,威胁等情况,可以认定被胁迫方虽然签署了协议,但并非其真实意愿;案例1中,签署协议一方受到了不当影响,导致其可能并不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意义,那么同样可以推定其签署时并非出于真实意愿。
最后
请小伙伴们一定清楚,财产协议的废止的主因并不是财产协议的不公平,而是签署时受到了不当影响从而并为反映出签署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您或您认识的任何人正在考虑签订具有约束力的财产协议,我们强烈建议您获得可靠的建议,这些建议不仅包括签订有效财产协议的流程,同时包括如何避免财产协议因其它原因可能不被法院支持,这样,一份财产协议才能使您的利益得到最好的保护。
如有需要
如果您有相关问题需要协助,欢迎联系我们星联法律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给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