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价的不断升高,年轻人,尤其是刚踏入社会的毕业生越来越缺乏购买房产的经济能力。通过父母资助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此类用父母的资金购买或者由父母转入子女名下的房产,对于房产的归属往往存在争议,尤其是在涉及财产分割,房产交易的情况下。本文将通过小明的故事为大家答疑解惑。
场景一:直接给钱买,两人名下
小明和小花是大学同学,两人坠入爱河并结为夫妻,结婚后两人希望购买一套公寓作为生活使用,但两人刚刚毕业,经济能力不足以支持购房计划,于是,小明的父母出资100万,全款支付了购房款项,并将房产注册在两人名下。数年后,两人感情发生变化,决定结束婚姻关系。小明认为,房产是父母出钱买的,不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不应被纳入财产分割。
你支持小明吗?
答案揭晓,法律这次站在小花一边,该房产应该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在澳大利亚,如果购买者 A购买房产并自愿将房产转入B名下,一般情况下,法律会推定B仅仅是名义上代A持有该房产,并不真正意义上完全享有对该房产的权益,称为“ResultingTrust”。其背后的法律原理是,即使房产登记在B的名下,法律也不会默认A将如此贵重的财产作为礼物送给B,除非A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但是如果是父母购买房产并自愿将其转入子女名下,或者自愿为子女购房提供资金,那么法律会推定该行为为赠与行为。即虽然父母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套房产也会被视为给子女的礼物。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父母没有明确说明为子女提供买房资金的具体性质,因此该房产被视为父母赠送给子女的礼物。小明父母并不享有这套房产的相关权益,该房产应当被纳入分割范围。
# 场景二:先给钱,但事后声明非赠与
小明的父母在完成了房屋交易后看到了这篇帖子,大为震惊,立即将小明和小花叫到家里,并邀请律师见证,正式向两人声明,提供的100万购房资金不是父母赠与子女的礼物,父母是房产的最终权益享有者,小明夫妻只是代父母持有该房产。之后,小明夫妻关系破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应如何认定呢?
答案揭晓,和之前一样,没有变化!没有变化!!
即使小明父母做出了明确声明,依然不能够享有这套房产的相关权益。小明父母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self-serving, 并不能够改变之前的该房产作为礼物赠与子女的推定。其背后的法律原理是,在法律上已经确定的意思表示,不能因为单方面的行为而随意改变,为了自己的利益说改就改,当法律不要面子的吗?就好比A送了B一瓶酒,B刚喝完,A说不好意思,酒不是送的,只是请B带为保存,现在请赔偿这瓶酒,法律不会支持B把酒吐出来的。
小明父母事后声明的行为对于之前的默认赠与并没有影响,该房产应当被纳入财产分割范围。
场景三:先了解先声明,再给钱 #
小明父母一直持续关注星联律所的公众号,具有较高的法律敏感度,并在提供购房资金之前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咨询,明确告知小明夫妇该购房资金不构成礼物,所购买的房产虽然在二人名下,但二人实际上是为父母代持房产,父母享有房产最终的权益。数年后,小明夫妻关系破裂。
这种情况下,小明的父母成功地保护了自身的财产。
通过法律途径对自身与子女的财产进行了隔离,既满足了子女的居住需求,又保障了自身的权益。在澳大利亚,法律可以帮助您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规划,管理,传承,满足不同家庭对于资产管理的特定需求。
场景四:买房的张三说我母鸡啊?
故事继续,小明的父母事先声明了资助小明夫妇的购房资金不是礼物,小明夫妇不能享有房产的最终权益。数年后,小明夫妇感到债务压力很大,于是将名下的该套房产以100万刀的价格卖给了张三。房产全部买卖,注册手续已经完成并收到了相应款项。小明父母知道了卖房情况后大为恼火,于是向小明夫妇及张三声明,自己才是房产的真正所有者,小明夫妇无权卖房,交易无效,张三应归还该房产。小明父母的主张正确吗?张三能够成为房产的所有者吗?
答案揭晓,张三通过该交易已经获得了该房产的不可撤销的所有权(Indefeasible Title),小明的父母不能要求张三归还该房产。
张三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张三不能也不应当知晓小明父母与该房产的关系,并且张三已经履行完毕交易过程中的全部义务,并完成了Torrens 产权登记,因此张三合法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不可撤销。在这个场景中,如果张三无过错的话,小明父母无法主张交易无效,但是可以主张其对于100万刀卖房款项的权利。
场景五:买房的张三坏坏滴!
故事继续,小明的父母事先声明了资助小明夫妇的购房资金不是礼物,小明夫妇不能享有房产的最终权益。数年后,小明夫妇感到债务压力很大,希望卖房变现。张三找到小明,对小明说,我学过法律,澳大利亚的不动产制度的基础是系统注册,房产注册在你们夫妇的名下,你的父母对于房产的权益没有注册,没什么价值,我帮你变现,房子便宜点卖我。这样,这套房子值100万,你以60万的价格卖给我,我再出30万直接替你还债,你父母也没办法。小明夫妇按张三的方案以60万的价格进行了房屋交易。
这种情况下,张三虽然完成了Torrens 产权登记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不同于情景四,张三获得的所有权是可撤销的。在交易过程中,张三并非抱有善意,而是在明知房屋产权有瑕疵的情况下,恶意以低价购买房屋,涉嫌在购买过程中存在Fraud。
那么,张三获得的所有权是一个可撤销所有权(Defeasible Title)。小明的父母可以主张撤销张三对于房屋的所有权。
Big money,需谨慎,更需提前!
通过小明的故事,不难看出,父母资助子女购房虽然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但其实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与其当纠纷来临再想应对之策,不如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提早做好法律咨询,设计最适合自己家庭情况的资产管理方案。
如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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