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国内的社会新闻,婚姻中有人出轨,被出轨的一方通常会想方设法收集证据,以便向法院证明对方在婚姻中的过错。像原配带着摄像机抓小三,聘请私家侦探搜集证据,这种剧情想必大家多少都有见到听过。
但是在澳洲,是不存在“过错方“这种说法的。澳洲奉行的是”无过错离婚“,意味着无论夫妻中是否有人出轨,另一方无需向法院证明这一点,因为澳洲离婚的原因只有一个:
婚姻破裂,且不可挽回。
简单来说就是:
– 事实上,双方需至少分居12个月;
– 感情上,双方没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性
自1975年以来,澳大利亚的离婚都是基于“无过错”原则。这意味着提出离婚申请的一方不需要证明另一方的“过错”。在无过错离婚制度下,离婚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另外,夫妻双方也可以共同提出离婚申请。提出申请后,申请人必须证明婚姻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这要求双方至少已分居12个月,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性。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双方仍住在同一个房子里,只要分房睡且双方经济独立,不一起吃饭、参加社交活动等,也可以被认定为“同一屋檐下分居”。
星联小知识
在1975年之前,离婚要难得多。解除婚姻关系是作为合同法的一个问题来处理的,离婚需要证明另一方对关系的破裂负有责任。“过错”必须是严重不当行为。当时有14项离婚理由,包括通奸、遗弃、虐待、精神错乱和习惯性酗酒等等。当时离婚申请经常遭到反对,当事人会聘请律师或私人侦探来收集证据。因此,办理离婚诉讼是非常昂贵的,对许多人来说,这不是一个经济上可行的选择。并且当事人之间串通和伪造过错证据也很常见。
Whitlam政府在1975年修改了这项法律,以反映社会对关系态度的变化。由此产生的“无过错离婚“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在这种制度下,法院不会考虑婚姻破裂时谁有过错。现在人们都知道一段感情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结束,这些原因可能是一方或双方的过错,也可能不是。在现行的家庭法下,婚姻是两个人的事,需要共同经营,因此法院不能认为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在婚姻破裂中是有过失的,婚姻双方都有权在他们认为合适的时候结束婚姻。
在1975前,申请离婚需要一方提供婚姻中出现的“过错”。所以,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这个错误会成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一点,因为婚姻中有一方违反了婚姻的誓词。然而,在现在的无过错离婚的系统中,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属于另一范畴,因此不会和离婚共同处理。也就是说,谁提出离婚和离婚的结果不会影响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决定。
在极少数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法院会在考虑财产分割时将家庭暴力纳入考虑范畴。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因为只有在家暴严重到受害者能为家庭做出的贡献大大减少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将家暴列入考虑。这便是出名的Kennon Principle。
在考虑抚养权时,法院会首先考虑什么是对孩子最好的安排。以前,酗酒或者家暴施行者等会被认为是婚姻中的“过错”。然而法院会允许这位过错者更少的时间与孩子相处。但是,如今现在法院更偏向什么决定是对孩子的安排,而不是根据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而决定抚养权。
总的来说,”无过错离婚“原则是体现中澳离婚很大不同的地方,无论是在减少离婚伪证,还是对子女的影响方面,是一个相对更客观的方法。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会涉及到一些难以求证的具体事实,比如“同一屋檐下分居”的具体时间计算,或者一方拖延进程,从而造成申请人经济和情感的损失,这时候就需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帮助,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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