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很有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是:一方在离婚前可能会出售资产,以此来减少资产池中的共同财产。并且,婚内转移财产通常是在没有与另一方协商或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可能导致整体财产结算时偏向于转移财产的那一方。
财产的转移方式包括出售、转让、或赠与。在考虑如何分割婚姻财产时,法院必须确定哪些资产和负债构成了合并资产池。这包括在关系存续之前、期间或之后,双方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财产和负债。
我可以出售我的资产来减少资产池吗?
在离婚前出售资产无可厚非,问题是,出售资产之后获得的收益怎么办?
举个例子,小A在离婚前出售了一辆汽车,而出售的收益依然在夫妻双方的共同账户里,那么这不会产生什么问题,因为资产的价值仍然存在。
但是如果离婚前一方出售了房产,所得到的资金被转移到海外的一个家庭成员名下的银行账户,那这个问题就比较棘手了。
根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3.01条(Rule 13.01 of the Family Law Rules 2004)规定,当事双方必须“及时、全面、坦率地披露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信息”。
关于资产权益的处置,2004年《家庭法规则》第13.04条(Rule 13.04 of the Family Law Rules 2004)规定,如果交易行为发生在分居前的12个月内或分居后的任何时间,出售资产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披露。披露的方式可以是出示文件、披露财务状况或回答相关问题。
我可以转移我的资产来减少资产池吗?
家庭法事务中出现的另一个问题是,一方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处置资产,甚至可能免费处置财产,以这样的方式来减少资产池。
如果是这样,另一方可以针对这笔交易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如果证明这笔交易没有收到回报,或者回报低于市场价值,法院可以考虑不足的金额,并将价值“加回”给另一方。
另外,法院在计算“公正及公平”的财产分配时,也会考虑到这笔交易。法院可以行使酌情权,将财产更多地分割给没有处理资产的那一方。
另一半在离婚前出售资产,怎么办?
经常有客户找到我们问,“我发现我丈夫/太太在离婚前就在出售资产,我该怎么办?”
比如,小A的丈夫去了海外,从共同账户里取了10万澳元,在海外买了一处房产。在离婚案的经济纠纷中,经常会看到另一半在分居后将资产转移给家人和朋友,试图在离婚前处置资产,并将其从财产池中移除。
1975年《家庭法》第106B条赋予法院在家庭法诉讼中,可以撤销旨在破坏现有或预期离婚程序的交易的权力。
比如,如果丈夫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家庭房产转让给他的兄弟,法院可以命令这笔交易搁置。
但是注意,一旦财产开始被转移至海外,或者钱被花光,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程序结束之前就处理好资产,那么法院很难采取相应的行动。
最后
离婚官司中大家最关注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在财产分割程序会基于公平和合理的原则,但难保不会遇到有心的另一半偷偷转移资产。关于澳洲离婚、财产分配、配偶赡养费等家庭法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之前写过很多类似的case,如果你有此类困扰,建议第一时间寻求律师的帮助。
如有需要
如果您有相关问题需要协助,欢迎联系我们星联法律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给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